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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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第一负责人,对本经营场所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制定以下制度:
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并建立培训档案。
及时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一、公司严禁采购下列部分有何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替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表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要到期或者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卓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进口。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场、超市进货日期距离该食品生产日期的最长期限)。
商场、超市经营的食品或用于食用的赠品,均需要按照保质期确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货食品早进货查验时应当在允收期规定的范围之内,超过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货。
食品允收期界限划分为:
(一) 保质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为保质期的50%;
(二) 保质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3至4天;
(三) 保质期少于7天的,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2至3天。
(四) 蔬菜、水果、鲜肉等无明确保质期的初级农产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保持品质的原则自行确定保质期,并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允收期。
(五) 进口食品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账。进口食品确保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二)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者厂商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街道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视频信息,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着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商场、超市应当与其供货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上参照规范签订《不合格食品退市处理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自觉履行食品停止销售、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临时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规范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
商场超市应当将“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语在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示。
二、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放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
(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日前20天;
(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满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满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三、商场、超市应当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为销售的到期食品,应当在当日闭市后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商场、超市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标明每批次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当做到先进先出。仓库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避免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五、散装食品应当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谨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销售和存放设备、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收货工具分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食品冷链制度
在销售如奶制品、豆制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时,在食品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需保持食品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以确保食品品质。设立专人记录食品在运输、贮存、销售过程时的温度,同时确保相应的冷冻(藏)设备的正常运转。
食品经营者承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实践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安全。
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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