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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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工作的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
2、各处室(单位)根据业务对口和来局联系工作的内容,分工负责。
二、接待范围和分工
1、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下同)领导,各县(市、区)水利局主要领导,上级安排需要由局接待的有关领导和团组,由局办公室(以局名义,下同)负责接待。
2、各处室(单位)负责接待上级水利部门和本省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来客。
3、其他单位来我局联系工作,根据业务对口和来局联系工作的内容,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接待。
三、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要坚持文明、热情、周到、节俭、合理、安全的.原则,提供优良服务。
2、公务接待要遵守上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禁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3、公务接待工作必须事先填写接待审批卡,根据来客的职位和工作需要,原则做到对等接待,安排局领导或机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副县级以上领导和市、县水利局领导来局,需局领导出席的,要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4、局名义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宾馆(湖滨饭店、顺生大酒店、金鹏宾馆、将军大酒店、王朝大酒店、万豪商务大酒店)住宿和用膳,并指定人员签单,其他人员签单无效。在指定宾馆以外接待的须报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局机关接待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基数定为每处室(含“515”办公室、审批窗口、河道办、水保办)每年1万元,鉴于有关处室来客较多,给予水政处增加2万元、办公室增加2万元。接待地点在局指定的六家宾馆,指定专人负责签单。
四、接待标准
1、上级机关、外地区单位来客,一般接待一餐。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带队一般控制在每桌1xxx元以内或每人120元以内(含酒水,下同),县水利局领导及上级水利系统人员来局,一般控制在每桌1000元以内或每人100元以内,来客人数低于5人的(含5人),一般控制在600元以内。
2、本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及有关单位来客,一般在局食堂内招待用餐。特殊情况在外接待的,一般每人控制在80元以内。
3、接待地点原则上就近、定点安排住宿、就餐。
五、监督管理
1、报销规定:局名义接待费和局机关各处室接待费应在次月10日前结报,由经办人填写接待卡,处室负责人审核,按财务规定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予结报。
2、局机关建立公务接待情况公开和报告制度。局办公室每季度要将接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一次,内容包括接待批次、金额等,每半年汇总后向每位局领导报送一次,同时抄报局纪检组、监察室。
4、对违反接待规定的,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x9年3月15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局党风政风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节约开支,压缩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务局具体情况,特对局有关公务接待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费开支范围
1、上级机关来我局视察、调研、检查工作;
2、外省、市县工作人员来我局办理公务;
3、外商来我局洽谈投资项目;
4、县直单位、乡镇来我局办理公务确实不能返回的人员。
二、来人招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水利大酒店就餐,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在其他饭店招待,如上级的重要来宾、检查、大型会议等,或水利大酒店没有能力接待时,方可到其他饭店。
三、来人招待采用报告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党委领导及各科室需安排就餐的,必须报告局长,经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开出就餐通知单给指定的酒店统一安排。餐费结算应两单合一,有就餐通知单,有菜单。每菜单上应有承办人最终签字。中央、省、市、县领导等特殊来宾需提高标准的,由办公室按领导指示统一安排,烟酒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按程序领用,一律不准用酒店烟酒。
四、开支标准(不含烟酒)
1、省厅、市领导及市机关、局科领导和随行工作人员,在我局活动,宴请标准为每人(含陪餐人员,下同)每餐30-50元。
2、友邻省、市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在我局活动,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30-50元。
3、省内外其他县(单位)来人,确需安排就餐的,标准为每人每餐35元。
4、外商来我局考察、洽谈投资项目,在我局活动,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30-50元。
5、乡镇来人到局办理业务,确实不能返回的,按标准每人每餐20元。
6、县直部门、单位之间工作交往,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
五、陪餐人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友邻省、市(县)来人,根据业务对口原则,陪餐人员应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局直有关单位或科室负责人。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控制在3-4人。
六、接待上级领导或外来投资者,要体现热情与真诚。确需用酒的,应尊重客人的意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安排就餐确需邀请县领导陪餐的,应及时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水利系统工作人员到乡镇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不在乡镇就餐,确需在乡镇就餐的,应严守县戒酒令,不准饮酒,就餐从简,并与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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