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据称出自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文件昨天在网上泄露。根据该消息,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而截至昨晚9点记者发稿时,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征税是早已明确的事情,但一直缺少执行的细化标准,此次“内部文件”泄露,或意味着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近段时间,大家对于红包是否缴税很关心,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羊城晚报报道称,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税根本不存在不存在酝酿征税一说,因为在这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此有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此外,羊城晚报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咨询,个人红包缴税的情况: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