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功能与负面效应分析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负面效应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在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效率,优化住房金融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消极或者负面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从而降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效率。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产、收入、负债和信用状况,或者在贷款发放后不能对借款人的收入和负债变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贷款人只能根据借款人的平均违约风险概率来决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违约概率的预测与借款人实际的违约概率总会有一定差距,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贷款供给就会小于信息对称条件下的贷款供给,从而导致信贷配给。[⑧]引入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在这种信贷交易中,贷款人虽然对借款人是否履约缺乏足够的信息,但它对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是放心的;而担保机构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它对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较贷款人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因而可以认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可见,信用担保提高信贷市场效率的理论前提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完善信贷市场的信号机制,克服或者修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但在实践中,与贷款机构相比,担保机构并不一定在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等方面更占优势;相反,在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一般在其贷款的金融机构开有结算账户,贷款机构可通过结算账户来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并有可能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而担保机构一般并不具备这样的信息优势,特别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往往缺乏信息收集的激励机制和动力,并不一定比金融机构更为关心贷款质量。如果担保机构没有能力和动力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甄别和监督,则存在于贷款人与借款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没有因为担保机构的担保而得以消减,而只是从贷款机构转移到担保机构而已,并且由于担保这一中间环节的存在和担保机构自身运营所需耗费的社会资源,反而会增加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信贷市场的效率。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可能会诱发借贷双方的道德风险,增加借贷双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着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而风险的减少或者消除则可能引发借贷双方的道德风险,增加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首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为贷款机构提供了一种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分散和转移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有效途径。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从而降低了贷款人的贷款风险,贷款机构就有可能采取比较冒险的贷款政策,其贷前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可能会降低,甚至一些本可以由贷款机构通过不放款或少放款的方式来消除或者减少的'风险,却因为有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而使得风险在担保机构体系内重新形成和积累。其次,借款人在获得所需资金后,由于存在担保机构的担保,其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也有可能会降低,而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可能会相应地降低,致使担保机构承担着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机构不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机制,政府不能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担保机构很可能会成为风险和坏账的集中地,从而引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导致经济生活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蔓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政府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可能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成本和财政风险,影响政府d财政的稳定性,甚至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损和引发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中,贷款人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了担保人,这部分转嫁的信用风险是否会造成担保人的实际损失最终取决于借款人是否违约,而担保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担保的成本。当担保的主体是政府时,担保人的成本就表现为政府担保的财政成本,它是造成政府d财政风险的重要来源。当存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和流动性不足时,政府有可能会放弃“平稳税收”的原则而增加税收,结果是全体纳税人都得为这种担保贷款买单;而当政府被迫通过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对预算赤字和债务负担融资时,它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并可能使政府未来面临更为严重的债务危机。这种所谓的福利转移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也许并不是一种最佳的扩大社会整体福利的理想途径。

  四、结语

  1980年代后,我国开始进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与住房价格严重脱节金融论文,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如按《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均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⑨]但实践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一方面因不符合相应的保障条件,无法享受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又无力购买市场价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是无力一次性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成为所谓的“夹心层”, 住房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必须另辟蹊径。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具有相应的住房购买力,但未能一次性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担保,促使贷款机构向其发放高比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降低其购房“门槛”,不失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的一种可行选择。这种保障方式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现行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一次性实物补贴所造成的福利固化和永久化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担保资金所具有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最大限度地扩大财政资金的支持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在构建个人住房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负面效应,严格限定其适用的范围、对象和条件,切实防止其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1] 作者吴志宇:男,汉族,江西九江人,1973年生,法学博士(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现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