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赞助协议书(4)

时间:2021-08-31

  13.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

  13.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其他

  14.1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4.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4.3乙方和甲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4.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4.5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利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4.6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4.7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4.8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14.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增进运动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赛事冠名赞助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________赛事运作机构,乙方是赞助赛事的企业单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赛事组委会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并已经与赛事主办方签订了承办协议的赛事筹备组织。

  1.2“某某公司”指的是某某公司的总公司、其子公司、其分支机构、其继承者、获得授权者及销售商。

  1.3“赛事冠名”是指甲方在确定标准赛事名称和标志时,须将乙方公司的名称冠于赛名之前。赛事名称可能出现的地方应在显要位置显示甲方名称或其赞助商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门票、通行证、宣传海报(用于户外宣传和招徕顾客的)充气物、体育场馆内外标志、场地帐篷、信纸文具、新闻发布会、活动舞台、赛程/节目册封面等。

  1.4“品牌”指的是“某某公司”的品牌,包括以下几个品牌(附件列明)。

  1.5“产品”指的是“某某公司”生产的下面几种产品及其附属物(附件列明)。

  1.6“地域”指的是乙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内可将广告、促销材料用于宣传的地区。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乙方可以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赞助方式

  3.1乙方对体育赛事的赞助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货币、提供产品、提供服务等方式。

  3.2乙方向甲方支付货币____万元,分____次付清,付款的时间分别为__________,付款的方式为__________。

  3.3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____________,市场价值为____万元,提供货物的时间为____________,交货的方式为__________。

  3.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为____________,市场价值为____,提供服务的时间为____________,提供服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

  第四条赞助商的权益

  4.1乙方为“赛事冠名赞助商”,此冠名权具有排他性,乙方同类行业的厂商不能进行任何与比赛相关联的活动。

  4.2乙方可以用赛事相关的广告、促销、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活动来进行品牌宣传与产品促销。具体协商的内容见附件。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5.1甲方有权确定赛事名称,可以通知乙方提出参考意见。

  5.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赞助费用。

  5.3甲方在实现乙方的赞助回报过程中,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比赛风格内容合适的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5.4在统一制作各种广告、宣传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具体要求见附件)

  5.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赛事的名称标志,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要求见附件)

  5.6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制作的印有赛事名称标志的各类物品,在质量、设计、适当性、使用途径等方面都应得到甲方审查合格后才能生产和发售。

  5.7甲方有权自行开发的与赛事相关的各种商品,并要求乙方所制作的各类物品与其在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性,不允许乙方与甲方形成直接竞争。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所有关于赛事促销和广告材料、媒体新闻报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及甲乙双方的新闻发布会,甲方都必须使用标准的赛事名称和标志,除此之外,甲方没有为乙方做另外宣传的义务。

  6.2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赛事冠名权具有排他效应。在不与体育场馆的规定和原先所订合同相冲突的条件下,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创造条件,维护乙方在体育场馆内设置广告牌、幅以及销售品的同类排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