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3)

时间:2021-08-31

十一、特别约定

  1、每次意外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连续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每一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的损失以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为限。如保险标的的条件超出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货物启运前书面通知乙方,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所保货物如发生本预约保险单项下之损失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查勘,乙方凭本预约保险单、经甲方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甲方每月提供的发货清单,以及适用条款要求提供的单证给付赔款。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承运人责任或其他第三者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甲方不能承诺放弃追偿权,并首先向承运人或者第三者索赔。若甲方提出请求,乙方可先予以垫付,但甲方须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追偿。

  4、甲方应选择具有有效执照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并要求承运人运输货物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5、甲方发运的每批保险货物须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包装。

  6、保险赔款赔付地点为广东惠州,所有赔款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出具书面申请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并得到乙方的同意。

十二、终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三、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分公司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年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篇三: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方案)

  单证协议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方案)

  甲方:

  乙方: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 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一)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RMB800,000,000。00元。

  (二)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500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一)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0.05%计算。

  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10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40万元,乙方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