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委托书

时间:2021-08-31

房屋遗产继承委托书

  如果亲人突然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就需要找人委托来办理遗产的继承,委托人需要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下面小编整理了遗产继承委托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篇一:房产继承协议书

  现户主:马荣义 妻:

  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荣义与妻子  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长女:马海香

  二女:马海云

  三女:马海哲

  四女:马海兰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荣义,母亲

  长女:马海香 夫:叶忠孝

  二女:马海云 夫:马安平

  三女:马海哲 夫:温金忠

  四女:马海兰 夫:者小龙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月 日

  篇二:遗产继承委托书

  被继承人:

  姓名xx:年龄xx:民族xx;住址xx

  被委托人:

  姓名xx:年龄xx:民族xx;住址xx

  委托事项:xx

  被继承人:xx

  被委托人:xx

  xxx年xx月xx日

  篇三:房屋继承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导致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权继续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才有权承租。另外,按以上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遗产继承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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