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质量安全承诺书3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承诺书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质量安全承诺书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我作为 岗,对本岗安全工作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我将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和本岗职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就本岗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管理和要求,保证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二、认真履行本岗安全工作职责。
三、支持上级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四、依据岗位安全自查内容搞好安全自查,主动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知识水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认真总结安全工作经验,为改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努力改善安全工作环境,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认真履行承诺,确保“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效果。
九、对本岗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如发生重大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粮油质量安全,市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及粮油购销、仓储、加工、零售企业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严把粮食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原粮质量及卫生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三、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严把收购入库质量关,决不收购发霉、变质或受污染的粮食,对每批收购入库的粮食都要使用仪器进行化验。
四、粮食加工企业保证粮食质量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认真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和退市召回制度。
五、粮食销售企业严格质量管理,严把进货质量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销售的粮油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进货台账。
六、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严格管理,规范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承诺单位:中卫市粮食局、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中宁县粮食局、海原县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中宁直属库、中卫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卫市粮油购销公司、中卫市军粮供应站、宁夏三鑫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鑫正源面业有限公司、宁夏万齐米业有限公司、中卫市鑫裕民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中卫市鑫宏米业有限公司、中卫市鑫雪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中卫市中昊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宁香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中卫市金麦子粮油综合加工厂、中卫市鑫宝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隆裕米业有限公司、中卫市金福面粉加工厂、中卫市利禾粮油销售部、中卫荣盛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德林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卫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宁县禹王面粉有限公司、中宁县军粮供应站、中宁县丰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中宁县万宝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亨源粮油有限公司。共33个单位。
为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本企业向社会承诺六项内容:
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加强质量管理,不生产、销售无注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标准的产品,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切实恪守“企业是医疗器械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自律,规范生产行为;
三、严格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做到:
1.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得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不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4. 应按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合格证;
5. 应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6. 不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7. 不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8. 不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
9.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
10. 应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11. 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予纠正;
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应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 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违反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管理。
五、不印制或发放虚假广告。
六、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做好售后服务,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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