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蔡青良,男,1983年4月14日,身份证号350582198311143032,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社坛村前进路9路_____
乙方:____王志春,男,1990年2月28日,身份证号350582199002283079,福建省晋江市灵源大山后毓英路35号_____
许启荣,男,1988年5月9日,身份证号350582198805093039,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
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12日因琐事在安海永盛KTV发生纠纷,互相发生厮打,乙方将甲方致轻微伤,经医院检查证明,甲方已恢复正常,并无大碍。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2014____年_5________月______31___日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赔偿问题:
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陆万贰仟元人民币。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等贰万贰仟元人民币,肆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生效支付贰万元人民币,余下贰万元人民币一年内支付。
第二条 关于甲方日后身体状况的.问题:
甲方接受乙方赔偿,甲方日后再发生任何身体健康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甲方签订协议后,不再向任何机关或单位主张该起纠纷的权利。甲方对乙方表示谅
解。
第四条 该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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