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的社会责任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学会 科学规范 道德规范 社会责任
论文摘要:学会在学术界和社会关系中有着重大的影响,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科学规范是科学家进行科学活动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而作为科学家家园的科学共同体—学会应成为科学规范的操守者,同时具有对其成员在科学规范方面有着制约和评判的功能,体现了一个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
学会,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社会团体,具有不同于其它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团体的诸多特征,如学术的权威性和民主性、成员的社会广泛性、观点的包容性等。因此,学会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其它各界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有着独特的社会功能。科学规范是科学家进行科学活动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而作为科学家家园的科学共同体—学会,应承担起科学规范的操守者和评判者的重任,只有如此,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它一个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责任。
学会作为科学研究和推动科学发展的主体之一,以一定的形式把科学交流和科学合作组织起来,体现了学会的整体功能,同时也形成了学会内部及外部的各种伦理关系,对其成员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性。因此,学会不仅包含了其个体的行为活动,而且关注集体的统一,更涉及这一组织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挥学会功能,以学会规范其成员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促进道德责任感的内化,从而使学会实现自身的科学任务和伦理任务,维护科学规范。
一、学会应成为科学评判的权威者
科学评价也是科学规范的评价,主要在于促进科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成为认定研究者科研成就的重要途径,促使科学研究的规范化。
首先,学会曾是学术评价的最早组织。1665年1月和3月,英国的科学学会先后创办了两份科学杂志:一是((学者杂志》—内容繁杂,从科学的实验观察报告到一些社会信息都囊括其中;另一个是皇家学会的《哲学学报》—一份较纯粹的科学杂志,侧重于收录在皇家学会所做的实验说明。学会杂志的创立促进了科学研究的交流,使科研成果得到永久的保留。为了获得不断的稿源,皇家学会通过一些制度(如优先权)来鼓励科学家们在《哲学学报》上公布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皇家学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英国的几乎所有科学家(以及许多国外的科学家),都由纯粹的研究者角色转变了学会会员、杂志撰稿者和读者的三重角色。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们打破了研究的封闭性,希望通过及时发表研究成果,使其得到权威科学家的评价。因此,皇家学会建立了论文发表的评价制度,以控制稿件的质量,保持杂志和学会的声望。从此,它不但在英国而且在欧洲大陆,被广泛地承认是一个权威性的科学家团体。许多重要的科学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后来成为主编的奥尔登伯格说,“学会的这种公正原则和大方是非常值得称颂的,并且所有杰出的人都会得到鼓励尽可能地通报他们的知识和发现”。因此,默顿指出,“在确立它为一个权威性的科学团体的合法性的过程中,皇家学会逐渐形成了为重要的科学研究成果提供证实的规范和社会安排。由此,学会开创了现代学术评价的先河。
其次,学会评价具有超越性。在科学评价中,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等主观性的'倾向,出现差异和争议也是在所难免,尤其人文社会科学更是如此。正如科学哲学家内格尔所说:“社会科学却经常产生这一现象,即社会科学是那些进行无休无止的交锋的思想流派的战场。”他还认为,社会科学家在社会研究的逻辑中,总是各抒己见,众说纷纭。因此,他指出:“区分社会科学中采用的许多词项的纯粹事实内容和‘评价性’内容,不仅困难,且往往不方便;价值通常不仅与目的相联系,也与手段相联系。由于评价上的争议复杂性,需要一种超越性的学术民主。学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种学术上的超越性。因为作为科学共同体的学会,能够把本学科、本专业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和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成为本学科一流人才聚集的权威性组织。同时,成员不仅来自理论界,也有来自实践第一线的专家学者,由此学会包容了各种学术观点,形成了百家之论,而非一家之言,体现了意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因此,能够对本学科的学术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评价体制,各种学术利益群体存在着相互竞争和相互争逐的局面,甚至有着某些官方的意志参与,严重影响了评价的质量。而学会成员来自各方的代表,既有利益群体的,也有非利益群体的,是多方组织起来的超利益性的社会团体。同时,为避免功利主义场域下学术单位的利益相争,有人认为,学术评价必须同该学科的发展结合起来,而学会正是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学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学科的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说,学会的学术力量真实地反映了学科发展的水平。因此,学会不仅可以超越各种利益群体间的矛盾,而且以本学科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来评价学术,从而剔除评价之弊端。
二、学会应成为科学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民主化不断推进,社团的社会作用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而作为科学团体的学会在传承文明、咨询育人、服务社会等功能方面也越来越得到彰显。德国思想家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曾明确指出,学者阶层的使命是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过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学者特别担负着这样一个职责:优先地、充分地发展他本身的社会才能、敏感性和传授技能。因此,学会作为代表最广大学者的阶层之一,应当体现时代精神的脉动、回应社会和自然现象的放射、敢于回答人们思想上和科学上的困惑和难题,勇敢地站在真理一边,不为名利所惑,维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也维护学者的道德尊严。近年来,随着中国现代进程的深人,各种社会和民生问题日显迫切,精神层面的困扰浮出水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去关注它们、解剖它们,并试图从根本上回应它们,这是科学社会团体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也是科学道德规范所要求的。 学会要敏锐把握社会公众的需求,找准自身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最佳结合点,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为提升学会、发展学会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要深度开掘、拓展市场资源,开辟新的活动渠道和活动空间,以自身的知识优势为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服务。要善于发现并创造公共产品,使学会在行业性、专业性的评审、鉴证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运用自身联系广泛、组织健全、人才荟萃等特长和优势,通过开展书刊出版、咨询、培训、委托课题研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满足企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科学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总之,学会要在提高自己学术水平的同时,积极努力地为社会提供与本学科相关的服务,并在为社会服务中,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汲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使学会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三、学会应成为科学道德规范的操守者和制约者
学会作为社会中一个存在的个体,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具有履行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同时,学会作为一个科学组织应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对其成员的科学道德行为有一种制约,这样才能起到一个团体应有的责任。
一方面,章程必须具有规约性。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学会能够使成员达成一致的、制约成员行为的,具有一个理性的章程。他认为,“协会应该称之为一种达成一致的团体,它的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只能要求对根据个人加人的参加者适用。”他还认为如果协会拥有了一个理性的章程,那么协会就相当于一个强制机构。他指出:“只要一个团体拥有合乎理性的章程,它就应该叫做协会或强制机构”。而“强制机构应该称之为这样一个团体,它的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在一个可以标明的有效范围内,(相对来说)卓有成效地强加给任何一种按照一定特征可以标明的行为”。当然这里他所说的协会是广义的社会团体的统称,也包括学会。因此,对于学会来说,学会章程具有一定的制约功能。由此,学会在制定章程时,必须具有关于科学道德规范的规约性,即在章程中必须说明作为其成员应该遵守哪些科学道德规范,如违反又受到哪些处理等,从而体现学会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学道德。而从我国学会制定的章程来看,虽然是依据国家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这个章程是针对所有社会团体的,具有普适性,也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团体宗旨”中有简要的说明,但是大多数学会在制定时并没有据此体现科学共同体自身的特点,或体现得不够,更没有关于科学道德规范的规约条文。因此,学会作为科学道德规范的操守者和制约者,应该在制定章程时必须加以考虑和重视。
另一方面,学会必须具有组织性。学会虽是一个松散组织,但它终究是一个社会组织,有法人代表,在社会中能起到一个组织的作用。因此,学会必须强调它的组织纪律性。这种组织纪律性表现为学会它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和行动规范,学会会员必须遵循学会的普遍规范而行动,将学会的实体性要求内化为自身的本质规定,在规范的引导下,使自己与学会达到融合。这样会员的活动权利与对学会及其社会的义务得到了统一,会员个体的存在的特殊性与学会道德规范实体的普遍性得到了统一。作为组织的学会具有对成员有正式或非正式制约的功能。其非正式制约是通过群体的力量表现的,从群体的不赞成态度到完全拒绝。而学会成员往往对同行的反应看得非常重要,因此,他们在学会同行面前十分注意自己的行为,如果对规范有点越轨的话,若有同行知道,也会起到使他有所收敛的效果。学会的正式制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的,如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经过会议协商民主,达成一项决议,对违反规范的学会成员作出相应的处理,而这样的处理客观上起到了强制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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