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时间:2021-08-31

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总体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据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升至2012年的5.8% 。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甚微。按常理,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统计,2008 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 左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效力的政策工具,应进一步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原因分析

  1.从税制本身来看,设计不合理,有失公平。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把我国个人所得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分成了11 个类别的税目,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的税率、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也不相同; 对于同一个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类型不同,则其分别根据收入类型纳税。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例如:某纳税人分别取得有工资薪金方面的所得、劳务报酬方面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等,则其就要以三方面的所得分别以独立的方式纳税。根据有关统计,对于收入来源多但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综合收入较少的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多。这样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也不能很好的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降低级次,减小级距。而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45% 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得太高,不利于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到中国工作。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的9 级级距调整到了目前的7 级级距,但是仍然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在征收实践中,多数项目形同虚设。这与国际上普遍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趋势是相违背的。

  2.2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5%,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最高税率为20%。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核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收制度的公平。不合理的税率结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

  3.费用扣除不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都是按月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是按次扣除。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容易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们举例来看: 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 元,全年的收入额为12000 元,那么他每月应纳税额40 元[( 1000 - 800) × 20%],全年应纳税额为40× 12 =480 元; 而如果他全年中只有某月有劳务报酬所得12000 元,其他月份均没有所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为1920 元[12000 × ( 1 - 20%) × 20%]。可以明显的看出,虽然一年的收入金额相同,收入来源项目也相同,但应纳税额却相差很大,税负水平远远不等。不同的收入来源,费用扣除规定也不相同,那么就会造成同样的收入水平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个人,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如: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甲的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某月收入为5000 元,该月乙的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5000 元。则甲该月应纳税额45 元[( 5000 - 3500) × 3%],乙该月应纳税额为800 元[5000 × ( 1 - 20%) × 20%]。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性所得,二者性质相同,但税负却大不相同。由此可见,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相同收人的纳税人会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和收人的来源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是相悖的。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

  4.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同时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好体系来保证。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地区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不畅,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大量的税收漏洞。同时,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我国的高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弱化。

  三、改革建议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尚需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对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规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而对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采取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于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税制,能较好地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也有利于向综合税制过渡。

  2.优化税率结构。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所以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税负差异明显,劳动所得税率整体高于资本所得税率,而我国资本所得高收入者居多,劳动所得低收入者居多,这样更加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适当降低累进税率的税率水平,同时应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参考其他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同时根据我国的收入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可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设置为3-4级,最高税率也向下调整,使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维持原有的20%单一比例税率水平。尽快与世界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接轨,更好的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3.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因素: (1) 宏观因素。包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变化、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居民消费水平、物价上涨情况等。( 2) 微观因素。包括工作支出、赡养人口、劳动者身份、医疗支出、日常消费支出等。

  4.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可以加强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要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积极的纳税观念,而确立纳税观念,不能仅仅靠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观念,还需要确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实现。这就涉及到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涉及到财务公开。同时,很多国家的个税主动申报制度为什么行之有效?这涉及到两点,一个是对偷漏税行为的严厉惩罚,一个是将缴纳个税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落实所有薪酬乃至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的电子化支付,这样,包括税收和财务监管在内,任何相关领域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一个系统获得足够信息,而不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都去耗费巨大成本建立各自的监管系统。只有日益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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