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土地流转论文

时间:2021-08-31

  现实状况与区域分布特征,从而为科学制定政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参照和依托,本文利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年鉴》、中央政策研究室与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测点调查数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等多种统计资料,从发展过程、结构特征与区域分布等三个方面,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概况进行较为全面的定量解读。

  一、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

  土地和劳动力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所关注的两个核心生产要素。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是密切联系的两个过程。《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 号)首次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其后,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处于自发的原始状态。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出现了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反租倒包等形式。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后,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趋势。

  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构特征

  从土地流转面积和用途来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流转的耕地面积,以及流转后用于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均不断增长。其中,签订合同的土地流转面积比重不断上升,表明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合法化程度在不断增强。然而,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比重比较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以及销售渠道的限制共同决定的。粮食作为大宗农产品,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成为经营大户规避风险的普遍选择。从土地流向的主体来看,流向农户的土地面积占绝对的规模优势,高于其他三类主体的面积之和,并呈现持续增长,从 2009 年的 10850 万亩,增长为 2012 年的 18006 万亩,增长了 66%。图 9 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仍以农户为主,排在第二位的经营主体是专业合作社。当前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和专业合作社,这两者都是以农民为基础,他们的生产经营符合地区农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基础条件。

  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分布

  按照耕地属性的不同,农村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地、自留地、开荒地三类。

  首先,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第三,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四荒地”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土地流转在全国范围内更多是小规模的个案,本文将各项指标的门槛和口径设定得较严格,以便将各方面比较突出的省区凸显出来,使目标区域聚焦更精确,便于对不同方面要求较高的农业产业项目进行更精确的区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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