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论文

时间:2021-08-31

  一、检察人才流失逐渐加剧

  由于以上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检察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后,就会遇到职级待遇难以上升的“瓶颈”,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有的就干脆办理停薪留职,甚至辞职。随着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自然也列入其中,使得检察人员收入状况继续减少,这与检察工作实际呈现较大的矛盾性,造成越来越多检察人员寻找新的工作机关。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检察工作属于司法性质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但从当前对检察官的管理上来看,明显带有行政化管理色彩,检察工作很容易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涉和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建立相对独立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检察院或者说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容易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排除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察权的干涉,就必须对检察官的管理上“去行政化”,建立一套独立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检察权的行使回归司法本位。

  (二)分类管理的紧迫性长期以来,在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与后勤部门人员相互交流使用,将检察官培养成工作“多面手”,使得检察官对检察院工作样样能做,却样样不精。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公平正义诉求的不断加强,以及修改后刑诉法检察工作专业性的不断加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乃为当务之急。

  三、分类管理的建议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的分类管理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察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相区别的分类管理体制。对检察官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独立的机制,从录用、任命、考核、晋级到免职等一系列程序,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其中心意义是要保证检察官管理的独立性和提高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对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管理,可以按照具体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建立另一套管理机制,使得各类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各尽所能。

  (二)分离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检察权主要集中在侦查、批捕、公诉、民行等领域。建立与职权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分离出检察行政人员岗位,让检察官集中和固定在检察专业岗位上,以便更好地做好业务工作,将业务工作做精做强。检察行政人员专门做好行政类工作,各司其职。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三)建立良好的职业保障机制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其具有中立性和司法性,但在保障机制上却与普通公务员大致相同,因此,必须对旧有的保障机制进行大面积改革和完善。着重对检察官的身份、福利待遇、奖惩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大对检察官的保护力度,涉及任免、调离、减薪、退休等事项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同意。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工资、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金等福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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