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的核心构架论文(2)

时间:2021-08-31

  三 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城市制度的内容分类

  城市制度是城市社会关系、公共关系的规则性确认。城市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城市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城市发展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对应着一种城市制度。从宏观社会领域看,城市制度有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或生产制度、生活制度,或生产制度、分配制度、交换制度、流通制度;从城乡关系及城市发展过程看,城市制度包括城市准入制度、发展制度、保障制度等;从城市主体需要层次看,城市制度包括生存制度、安全制度、发展制度、享受制度等;从社会管理角度看,城市制度有工商制度、税收制度、交通制度、司法制度等;从社会资源构成看,城市制度有人口制度、自然资源制度、环境制度等;从社会实际交往与日常生活看,城市制度则包括工作习惯、生活习惯、社会习俗等。从其它角度还可以对城市制度进行更多样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借鉴诺思对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划分,将以上城市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大类。

  所谓正式制度,也就是正式规则,诺思认为,“正式规则包括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正式制度的特征包括:第一,明确性、可查阅性,即往往以法律、规章、条例、条约等文字形式存在;第二,权威性、强制性,即以整体权力,整体对个体的强制力、约束力为实现基础,往往以权为最终保障;第三,整体性,即以维护整体存在及其根本利益为目的。正式制度调节和规范的是关于某一整体能否持续存在及其存在性质的根本性、决定性社会关系,而大量的复杂日常社会关系则主要由非正式制度来调节。

  所谓非正式制度,在诺思看来,也就是非正式规则,“主要由习俗、惯例、个人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构成。正式规则只是‘冰山的一角’,非正式规则却是大量的,并且它的作用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的特点包括:第一,日常性、非明确性,即存在、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现实交往活动中,大多没有明确的文字条文可供查阅;第二,自觉性、非强制约束,即非正式制度以个人素质、个人道德与行为的自律性作为实现保障;第三,个体性,以个人利益为直接目的。虽然非正式制度也倾向于保障整体的存在与利益,但从主观意向与实践结果看,非正式制度以个体利益为源发动力与目的。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将以上层建筑(主要是权)、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城市制度称之为正式制度,而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城市制度称之为非正式制度。

  社会实践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相依存。正式制度以权、权力的法制认定为自觉产生形式,代表着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非正式制度以市民社会的生活需求、权利需要为自发产生形式,代表着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辩证统一:合法性需要合理性的人文支撑,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与实现的基础,没有非正式制度的实践认可,正式制度形同虚设;合理性需要合法性的正式确认,正式制度是非正式制度的认证机制,非正式制度需要得到正式制度的许可以具有合法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式制度是社会关系、公共关系、城市制度中的原则性、自觉性,非正式制度则是社会关系、公共关系、城市制度中的灵活性、自发性。哈耶克从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体自由价值观出发,认为真正合理、自由的制度、规则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认为从整体主义立场出发自觉建构的制度、秩序都是反自由的。在笔者看来,制度、规则的产生发展过程是自觉与自发的统一,哈耶克绝对对立了制度、规则建构中的自发与自觉的关系。离开了整体性、原则性,城市制度、城市发展将失去秩序与方向,离开了个体性、灵活性,城市制度将失去动力与活力。从城市发展过程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既不断冲突,又不断交融、互相转换。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构成城市制度的统一体,其内在、历史的冲突与统一构成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 从选择到示范:城市制度的功能

  城市制度是经济制度、治制度、文化制度、环境制度、生活制度的统一体。城市制度无所不在,其渗透性使城市制度具有强烈的实践效应,如伦理效应、经济效应、治效应、文化效应、生产效应、生活效应、环境效应等。具体而言,城市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选择与确认

  不管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城市制度首先都是对多样城市存在(包括城市形态、功能、结构、文化、精神及城市人员的行为、意识等)的选择与确认。“没有意识到的存在是非存在”,城市制度对城市内容进行选择,并以权力文本或习惯、习俗的方式对这种选择结果给予认可、明确,使城市特点成为一种在实际交往中可以感知到的明确的现实公共存在。城市制度的选择、确认功能也使城市制度本身成为一种重要的城市存在。城市制度是城市存在的最高级形式,一个城市的根本特点,集中体现于其城市制度,城市制度的明确性、相对稳定性为人们认识城市提供了根本途径。认识一个城市的最根本方式是认识其正式与非正式的城市制度。这也使城市制度具有重要的信息功能。

  2。规范与整合

  城市制度的发展程度表征着一个城市的组织化、秩序化程度。城市制度将无数的独立个人,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多样的文化价值观念,整合为一个有序的城市。没有城市制度的规范、整合,也就没有城市的稳定、秩序、一体化,没有城市的存在与发展。“社会发展是有组织的活动”,有序的发展。完善城市制度是保障城市有序、稳定,降低城市交往、发展成本,推动城市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

  3。约束与激励

  规范功能使城市制度成为一种约束机制。城市制度的整体化、秩序化导向,必然对城市成员的多样行为、多样意识等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城市正式制度通过监督、处罚、惩罚,非正式制度通过注视、漠视、窥视、不搭理等形式,对城市制度的无知者、漠视者、挑战者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强制约束。城市制度无疑是对城市人员的一种约束。但同时,城市制度也具有激励功能,是一种激励机制。城市制度以奖励、接纳等有形或无形方式,对符合城市制度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鼓励,对城市成员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导向、拉动作用。正是通过约束与激励的统一,城市制度才能实现对城市人员行为、意识的选择与整合,使城市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