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由《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三大部分组成。1781年,康德发表《纯粹理性批判》,希望指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感官所得的感觉材料和人类知性先天固有的思维形式组合而成的,所以人类的一切知识只在经验中有效。康德以此为由批判了理性神学关于上帝存在的种种证明,从而彻底批判了传统神学。然而,康德又认为,理性不能证明这些信仰,也不能驳斥这些信仰。
一、康德在知识论层面对理性神学证明的批判
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里把传统神学有关上帝存在的全部论证划分为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证明三大类型,然后逐一加以批判。
(一)对本体论证明的批判
本体论证明试图从“上帝”这个观念推出上帝存在。第一个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由 11世纪英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提出的,内容如下:即使是一个愚顽人,他心中也会有一个最完满的东西的观念;最完满的东西无所不包,也肯定包括存在,所以最完满的东西存在;这个最完满的东西就是上帝;因此上帝存在。到了 17 世纪,怀疑主义哲学家笛卡尔也提出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我通过怀疑知道我不完满,那肯定有一个最完满的东西,而最完满的东西应该必然地包含着存在,因此上帝存在。这个证明是安瑟伦的证明在近代的重现。
(二)对宇宙论证明的批判
宇宙论证明由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是以批判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为基础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安瑟伦证明中的大前提(“上帝是最完满的东西”)使得这个证明充其量只能使原本信仰基督教的人更加坚定他们的信仰,而不能让不信仰上帝的人信服。由此他作出了与本体论的“先天证明”完全相反的“后天证明”———“托马斯五路证明”,其中前四路证明都是宇宙论证明,在逻辑结构上具有同构性:(1)既然世界上每一物体的运动均需他物推动,那么追溯起来必有一个自身不动的第一推动者,构成了别的事物的动因,这个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2)万物作为一个结果都有起因,这些原因的上溯停止于一个“自因”的存在者,它是构成万物存在的“终极因”,这个“终极因”就是上帝。
(三)对目的论证明的批判
在论证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和宇宙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之后,康德说道:“如果无论是一般事物的概念,还是任何一个一般存在的经验,都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东西,那就只剩下一种办法了,即试一试一个确定的经验、因而现存世界的事物的经验,它们的性状和秩序能否提供一种证明根据,有助于我们可靠地达到对一个最高存在者的存在的确信。”托马斯·阿奎那的第五个证明就是这样一个目的论证明: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包括许多无生物都在完成目的,因此必有一个最高智慧存在,使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趋向一个最终目的,这个最高的智慧就是上帝。
二、康德在道德论层面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方法论”中,曾把人类理性在思辨和实践这两个方面的“一切兴趣”概括为三个的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纯粹理性批判》主要解决该问题)?2.我应当做什么(《实践理性批判》主要解决该问题,并为解决第三个问题进行奠基工作)?3.我可以希望什么(《判断力批判》进一步论证该问题)?这三个问题最终指向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假设我做了我应该做的事,即我实践了我的道德之后,我可以希望得到怎样的幸福呢?这就涉及到“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知识,同时也正是“道德界限内”的宗教知识。康德认为,道德本身是自足的,然而它“不可避免的要导致宗教”,这一命题成为了他宗教哲学的出发点。
(一)道德律
康德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动物,我们同自然物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我们行动的“合法则性”与自然物行动的“合法则性”的不同。有理性者的行动不像自然物那样按照自然法则运作,而是通过意志来指导,即“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因而是一个合乎目的性的过程,这是实践理性的特点。但是,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到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者爱好的影响(这时的意志就是偏离法则表象的和具有偶然性的了),那么实践理性的规定对于它来说就成为了“命令”,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假言命令,是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的而作出的实用性劝告,这种命令因为它是有条件的运用实践理性而使其法则失去了绝对的普遍性;二是定言命令,是不以意图为条件而直接决定人的行为、不涉及行为质料而只关乎行为的形式的,这种命令因为它是出于纯粹的实践理性的'、无条件的而成为了“绝对命令”,要求人们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就是建立在“绝对命令”之上的道德律。
(二)“至善”作为康德道德神学的核心问题
在道德律的基础上,康德着重对“至善”概念进行了分析,这实际上也是康德在道德论论证中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正因为人同时受到自然律支配而追求幸福,受到道德律支配而追求德行,所以对人类的实践理性来说,幸福与德行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而只有在道德的基础上同时达到了幸福与德行的完美结合,才能称之为“至善”。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善的概念除了包含理性的“道德律”,还同时包含有感性因素在内。德行无可争辩是善的最高等级,但德行本身由于严格受“绝对命令”要求是排除了感性的善,所以它并不是最完满的(“至善”)。只有加上感性层面的、与德行相匹配的幸福才能构成完满的善———即“纯粹实践理性客体的无条件的总体”,或简言之,是“实践理性的真正客体”。
(三)基于至善基础上的悬设———上帝存在
我们看到,在人类的实践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矛盾:追求德行的自由意志总是受到追求幸福的肉体的感性部分的制约,从而违背道德。康德认为:肉体所追求的幸福是当下满足:饿了吃饭、渴了喝水、困了睡觉这一类需求的达到是很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人同时又要追求德行,这却是很难达到的。因为道德自律所指向的最高的道德境界是要求人类摆脱外在的束缚和诱惑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往往很艰难,需要修炼。而且我们发现在这个世界上,追求德行的人往往在肉体上是不幸福的,而追求幸福的人往往是以践踏道德为前提的。
三、康德道德论证明的意义
(一)对传统神学的扬弃
从道德的需要引出上帝存在,在西方早已有之。从思想渊源上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善的理念”、亚里士多德及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英国莎甫茨伯利、哈奇森等人的道德情感理论,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人的经验主义道德理论。从宗教根源本身出发,则不可忽视《圣经》里关于良心和天赐的道德教诲,即道德义务是“神圣的命令”。
(二)对宗教道德根基的建立
康德认为,若像传统的本体论证明那样,企图用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去证明无限的上帝的存在是十分荒谬的。康德所作的道德论论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康德并没有声称道德的存在为有神论提供了“理论的证据”(theoretical evi-dence),而只是说,如果某人作为有理性的、实践的存在者而负有道德责任的话,那么“上帝存在”就成了必要的悬设。所以,康德的论证应归类于“实践性的道德论论证”(practical moral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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