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节能减排的外部性入手,从优缺两方面分析了我国节能减排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缺乏动力和压力、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支撑能力的不足,而本质上还是财政的缺位造成了节能减排不能到位。
关键词:财税政策 节能减排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 中国节能减排现状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涉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而《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循环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都处于修订和制定的过程中,当前现有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全面、具体地支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执法依据还不充足。另外,国家还未出台能源计量相关的法规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过程中,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制度和标准,直接影响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实施效果。由于监测体系不健全,监测手段不健全,全社会的能耗并没有完全准确的统计。另一方面,节能执法主体不明确,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造成环境保护执法困难的局面。
2 市场主体缺乏动力与压力 到目前为止,“节能减排者得益,污染浪费者受罚”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矿业权无偿取得仍普遍存在,矿业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生态修复成本没有得到补偿;我国石油资源匮乏,成品油价格改革新政策虽已出台,但油价仍然过低;煤电比价关系不合理。排污费征收标准过低,排污费尚达不到治污投入的20%。根据要素替代效应,由于环境资源等要素成本不完全,大量成本外部化、社会化或由政府承担,使企业更多地依赖增加投入、扩大规模达到利润最大化,从而缺乏技术进步与节能治污的压力和动力,客观上造成了“高污染、高排放划算”的局面,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3 科技进步的支撑能力不足 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至关重要,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正是节能环保技术的突飞猛进,才使得新型工业化成为可能。
从总体上看,我国节能环保技术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难以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0%~40%,重大节能技术应用非常有限。实际上,我国科技人力资源已稳居世界第一位,研究开发人员总量居世界第二位,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总数远远超过了日本劳动力总人口,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9%,远低于创新型国家70%的水平[7]。这造成我国科技进步的成本过高,根据要素替代效应,企业就更倾向通过利用资源来增大产出,不利于节能减排。
二 有效利用财政政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 抓紧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是在资源取得时有偿,如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另一方面就是资源使用中造成环境及生态修复的费用,这里主要是以环境税的形式来征收。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转变我国环境资源成本过低的局面,使企业转变过度依赖物质资源的生产模式,发展集约型经济。 开征环保税等绿色税收:由于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导致节能减排的外部性内部化机制的缺失。针对于此,应该尽快开征有关绿色税收,建立起覆盖所有污染物排放的产业领域的税收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建立鼓励资源再利用的税收制度等。从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看,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已经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应加快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尽快开征环保税,增加资源利用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能源综合利用、高科技设备的税收优惠力度,降低节能减排的投资成本,最终建立有效的绿色税制体系。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财政应借鉴美国及国际上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利用市场机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能体现“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场手段使企业主动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政府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总量后,排污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减少排污节约的排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获利,这样,排污者就有了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先进的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企业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大力推行。
2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财政应加大对节能减排立法度投入,加快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的步伐。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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