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产业增值税变革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增值税税制共有两次重大变革,一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一次是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1994年前,电力行业征收的是产品税,发电环节按0.01元/kw.h计征,而供电环节则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1994年后,风电行业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大大增加了风电行业的税收负担,为此,在2001年原中国计委的文件中,首次将风电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名录,风电场开发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等八个行业作为增值税转型试点;2007年7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的电力行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地震受灾较严重的地区纳入转型试点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新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的影响效应
(一)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增值税转型能有效降低实际税负风电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很高,即在风电的建设中投资总量大,固定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高,其中风电机组设备一项就能占到总投资额的70%左右。按照增值税改制前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中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风电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要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风电的实际税负水平开始下降,风电企业的成本将得到有效控制[2]。
(2)增值税转型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在能源市场上,风电作为新能源与常规化石能源的煤电相比存在着电网接入、技术支撑体系和资源评价等诸多的竞争劣势,生产成本过高导致的电价水平居高不下无疑是最为主要的因素。根据增值税改革方案,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将从13%恢复到17%,但风电项目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则实施减半征收的政策即17%减少到8.5%,同时,在增值税转型前,煤电项目已经有进项税额抵扣,风电项目几乎无进项可抵扣,因此风电项目税负远高于煤电[3];增值税转型后,作为资本有机构成更高的风电行业,在固定资产抵扣这一项上获益更大,两者之间的税负差距将大为缩小,风电产业在能源市场的弱竞争性将得到有效改善。
(二)不利影响
(1)增值税转型后风电产业税负仍高于其他行业由于行业的生产特点和投资结构的不同,增值税转型对各行业的税负影响并不相同,虽然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本身起着降低税负的作用,但由于风电产业在转型前税负已经较高同时转型后对风电降低税负的作用力度有限,使得风电产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仍然高于大部分其他行业并远高于各行业的平均增值税水平[4]。
(2)政策利好存在着抵消效应按照2001年原中国计委的政策文件,风电被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名录,风电场开发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风机等设备投资在风电总投资中占据着较高比例,在风电投产运营的初期,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使得风电企业增值税应缴额几乎为零,企业本该享受的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无从体现。
(3)地方政府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从宏观角度而言,增值税转型通过降低风电行业的税赋对促进风电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增值税转型也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益调整,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由于允许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风电场上缴税额大幅度降低,地方从风能资源开发中所获收益大大减少,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对风电场建设的积极性。
(4)加速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出台在增值税转型后,地方政府为了弥补利益上的流失,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出现了众多的地方保护主义乱象,包括要求风电企业购买当地设备;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在当地建厂;借各类名义提高或征收新的税费;收取风电建设发展专项基金等。这些都直接导致了风电开发成本的增加。地方保护主义的出台对于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政策建议
(一)加大风电的增值税政策优惠力度
风电产业具有生产运营前建设投资成本高,建成后经营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在投产以后增值税进项成本抵扣方面较少,即使按照增值税率17%减半征收,风电成本仍高于常规的煤电成本,这与国家对风电的鼓励发展导向相违背。建议对风电企业采取运营的最初几年不征增值税、或是按照更低的百分比如25%比例征收、或是将风电企业调整至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水平等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措施[5]。
(二)适时开征风能资源使用税
我国目前开征的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常规化石能源,但是作为一种能源资源,风能资源特别是陆上风能资源较为有限,为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可以对风能资源开征资源使用税[6],同时,为了与国家鼓励开发清洁新能源的能源发展战略方向相一致,可以对传统化石能源征收环境补偿税以提高风能开发的市场竞争力。在风能资源使用税的征税上可以采用原油、天然气方式相同的从价计征方式,在税率制定上应充分考虑增值税转型对地方政府税收的减收影响以及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的比较优势;在开征风能资源使用税的同时,由于风电企业的运营成本随着税收的开征而增加,可以考虑上调风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以保证产业能够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成本下降的发展机遇。
(三)增加中央政府的税收转移支付
除沿海地区风能资源外,我国陆上风能资源主要集中在内蒙古、青海、甘肃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造成的税收收入锐减对于产业发展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在风能资源使用税短期内不能开征的前提下,建议政府将征收的国家财政风电增值税收入按照地方政府的税收减收情况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地方财政[7],用以弥补地方政府在风电项目经营初期的增值税损失,从而重获地方政府对风电产业发展的投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