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借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借聘乙方 同志到甲方工作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借聘期限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聘费用及支付方式
1.借聘费用指借出单位为借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借聘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补贴由甲方负责发放,甲方在借聘期限结束后一个月的内归还借出单位的代缴费用。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及银行帐户付款,并及时通知乙方收款部门。
2.乙方借聘人员在协议期间发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额的变化,费用按实际的变动时间分段计算。
3.协议期内因各种原因解除本协议,甲方在结算借聘费用时,按乙方员工在甲方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4.本协议期满或解除本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或解除协议的次月上旬结算借聘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借聘期间甲方有权安排乙方人员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并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乙方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借聘期满,甲方负责将乙方人员的考核材料、奖惩情况、工作鉴定介绍回乙方。
2.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借聘费用,并按时向乙方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3.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乙方借聘人员继续在甲方工作,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乙方借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退回。
第四条乙方和乙方借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如实提供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学历、职称及职务等情况,介绍临时行政、党(团)、工会组织关系。
2.借聘人员仍为乙方的在册人员,乙方保留与借聘人员的劳动关系,并负责借聘人员的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及相应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3.借聘人员在借聘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个月内不能痊愈恢复工作的,甲方有权退回,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因工负伤时,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由乙方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其后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因工死亡的,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善后事宜,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4.乙方借聘人员在借聘期间,由甲方统一管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执行甲方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享受与甲方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劳动保护、薪酬等待遇。
5.乙方借聘人员与乙方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养老、医疗、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借聘人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借聘人员个人承担。
6.协助甲方对借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其它
1.本协议期满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乙方,安排借聘人员在一周内回乙方报到。如需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前30日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续签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所列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开户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