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小学招生须知

时间:2021-08-31

泉州中小学招生须知

  小学和中学合称,小学包括初小和高小,中学又包括初中和高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泉州中小学招生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就学。

  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招生,属于市级审批或寄宿制学校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小学招生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局报备后,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小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继续实行“三统一”“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服务区域、招生程序、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于6月30日前发布招生方案,具体招生管理职责由各区教育局分别履行;其他县(市、区)可借鉴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备案。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中心市区户籍适龄儿童

  中心市区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非中心市区户籍的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应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

  各区小学要根据教育局的统筹安排招收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若申请登记入学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1、随迁人员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其适龄子女报名就读鲤城区、丰泽区或洛江区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地及务工辖区内申请。申请入读的条件是:申请就读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在居住地及务工地“两证”须达到1年及1年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前),且目前仍在该区居住、务工或经商。

  按照2019年秋季招生预告,从2021年秋季起,“两证”签发时间均需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

  2、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台商投资区的暂住并务工在中心市区的人员(下称“五区人员”),属于人户分离(居住地与常住人口登记地不一致)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前)。

  从2021年秋季起,“五区人员”适龄子女申请入学时,须提供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社保证明时间2021年3月1日前)。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参照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执行。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要求,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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