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及答案(3)

时间:2021-08-31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4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徒善不足以为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必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42、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起着许多新作用、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法律在经济领域中起着许多新的作用,主要有:

  (1)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私人企业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产生、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

  (2)以法律手段调节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矛盾。

  (3)法律规定国家直接经营企事业,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

  (4)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5)法律规定各种福利和服务事业。

  (6)以法律促进教育和职业训练,发展科学、技术等文化事业活动。

  43、部门法的特征是什么?

  答: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第四,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