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
1.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和严肃校纪班风为由,在班级制度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款3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元。班里的一些同学已相继向张某缴纳了罚款。请分析
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什么?
答:张某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不得罚款。
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做到依法执教。现实中,不少教师沿袭了旧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在从教过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地侵犯了青少年学生的权益,出现了违法、犯法的现象,反映了不学法、不懂法、不执法的问题。如:教师随意批评、责备学生;教师采用各种方式体罚学生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教育是兴国之基础,强国之支柱。教师从事教育工作,首先要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行使教书育人的权力,履行教师法定的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以实现依法管理教育事务,保证教师在教书育人的活动中依法进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教育的使命是提高人的素质,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教师职业劳动任务是教书育人,对人进行素质教育。教师只有做到了依法执教,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我国现有1000万教师大军,他们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宝贵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全国的十杰教师和师德典范。但是,还相当数量的教师法律意识不强,既不学法,又不懂法,更不执法,有的帮学生考试作弊,有的诱导学生看黄色书籍、黄色录像,有的采用各种体罚学生的方式等等。都说明这些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较淡薄,必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 试论只有心理健康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
答:①这种说法正确。 ②教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形成起着完善作用。一个心理健康的教师在认识能力、行为方式、情绪状态、性格特征等方面表现出积极良好的姿态,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之教师心理不健全、不健康会对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不仅影响其传道、授业、解惑作用的发挥,而且也会对教师职业道德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并给学生身心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③所以,只有心理健康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
3. 分析评论: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答:(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4.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答:、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5.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6. 分析评论: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