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3)

时间:2021-08-31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费用标准

  l、乙方因执法监察工作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一部(上海大众朗逸,车牌照: ),租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为一年。

  2、甲方按每月 元,如果乙方违约将扣除保证金,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租金一月结算一次。甲方收乙方保证金贰万元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性能状况良好的车辆。

  2、乙方负责按照公交公司要求的管理费用以及验车费用。

  3、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4、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的操作手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后驶离。

  2、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转借给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如发现车主无条件收回车辆保证金不退,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权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5、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壹仟元以下由乙方支付,支出超过壹仟元按保险走,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做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8、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款,乙方须承担保险额以外的所有费用。

  9、国家发放的燃油补赔归车主所有。

  10、车辆按期保养、由乙方支付

  11、全车丢失后置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2、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3、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其他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5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xx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赁费74225元,被告保证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吉安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了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现,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必须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处罚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没有在约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经违约。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达成约定达成还款协议,属于权利主张时期的重新计算,而这次被告在此没有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从合同的违约,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层面讲,原被告之间签订时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那么多出租人来说交付租赁物是主合同义务,而对承租人被告来说,交付租金是主合同义务,那么现在在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赁物的义务后,被告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现在被告违反约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说不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从合同规定的处罚责任,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盖必须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义务。

  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被告不仅没有按期交付租金,且在该案的审理也没有出庭应诉辩称,所以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