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4)

时间:2021-08-31

场地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一、租赁场地

  1、甲方同意将位于(以下简称租赁场地)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地做的宣传推广活动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甲方允许乙方提前4天进场布展,租赁期限结束后1天内撤展离场。

  三、租金及费用

  1、场地租金合计人民币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支付给甲方合同保证金元(签订当天预先缴纳元协议定金,余款在协议签订后日内付清)。展销会开始前3天乙方需付清全部租金给甲方。

  2、乙方在展销会开始前3天内需向甲方缴纳水电安全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于协议到期后3天内,扣除租赁期内实际发生水电费用后,将剩余的部分退还给乙方。水电费按实收取。(水费:元/吨,电费:元/度)

  3、场地卫生清洁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正觉使用所租赁的场地。甲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能按时交付场地给乙方使用的,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退还乙方所交款项。

  2、甲方负责负责提供基本照明用电的接线口,保证正常供电。

  3、审核乙方提交的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案,甲方有权不同意其实施。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报城管、消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有关手续,因此次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政府费用由乙方支付。

  5、开放使用时间为早上9:00—晚上21:00。

  6、如遇租赁场地有政府活动等,甲方需提前5天知会乙方,经双方协商,活动时间可提前或推迟。

  7、对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的情况和展销的产品进行监督,如乙方产品出现投诉的,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更换,同一产品质量连贯出现二次投诉者,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8、甲方与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60天内不得与同类型的公司签订同等协议。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展销会资料(含方案、规模等),按时交纳水电费、保证金和租金。

  2、展销会所设摊位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管理。

  3、乙方需要在甲方场地进行装修、钻孔、张贴、增设电源的,需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

  4、乙方需注意展销期间的安全工作,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以及废物、垃圾,并自行负责场内的防火、防盗工作。

  5、乙方雇员或其参展商在租赁期间内需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不得损坏甲方的场地、绿化以及附属设施,注意音响的音量控制,否则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租赁期届满,乙方需在撤离场地日期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撤场需清除遗留垃圾。

  7、乙方在展销会期间自行负责场地、参展商、展销商品的管理。

  8、在展销会期间所产生的事故、债务、债权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如在时间上变动,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手提前或推迟履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资料场地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告诉租赁时间或安排其他场地代替,甲方的责任以此为限。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乙方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不同意乙方进场并没收押金;如乙方已进场的,没逾期1日,应按就会而未付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立即撤离租赁场地,并按协议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租金的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负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所争议事宜事项作出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场地租赁合同 篇8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xx年度租金;20xx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