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的风险(7)

时间:2021-08-31

十一、承租人逾期归还出租物业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除了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之外,还负有按时归还(包括清空)出租物业的义务。若承租人逾期归还或逾期清空出租物业,则势必影响出租人继续向他人招租的目的实现。此种情况下,即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收回出租物业的权利,但对于出租物业内属于承租人所有的物品、设备,若无明确约定如何处置,对出租人而言则十分棘手。

  为此,我们在代表出租人审查租赁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租赁合同中针对上述问题明确进行约定,即在承租人逾期归还出租物业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出租物业内的所有设备和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

  如果乙方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3)日内根据本协议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归还出租物业,甲方有权立即进入出租物业,更换出租物业的钥匙和/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出租物业;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切断对出租物业的水、电和空调供应等(在上述切断期间,乙方仍应按照本条承担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甲方无论因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而收回出租物业后,乙方留在出租物业内的任何物品、设施及设备(如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将视为被乙方放弃,甲方可自由处置。在此情形下,乙方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追索,且就甲方因其处理前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被任何其他第三方提起任何索赔,乙方应向甲方补偿并使甲方保持足额受偿。此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因处置乙方的上述物品、设施及设备而发生的交通、存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