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书标准格式(5)

时间:2021-08-31

 (十二)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应包括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后各资产占有方的份额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发表的结论;

  2.须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叙述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含有“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的提示;

  3.评估结果除文字表述外,评估报告中还须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列表揭示评估结果(其格式见“基本内容与格式三资产评估明细表”);

  4.存在多家资产占有方的项目,应分别说明评估结果;

  5.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列示;

  6.评估机构如对所揭示的评估结果尚有疑义,则应对实际情况充分揭示并在评估报告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7.对评估中已查明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需支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化,评估结果中应作增减值处理,如因企业尚未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示企业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

  8.对不纳入评估结果的各类租赁资产,其评估结果应单独表述,并说明是否纳入评估结果汇总表。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2.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揭示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揭示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事项;

  2.特别提示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说明所揭示的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4.说明发生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