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范文(5)

时间:2021-08-31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简介

  委托方:百和超市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区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6日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65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粮油及制品、食品饮料、酒及其他副食品、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音像制品、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等。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是根据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对委估的百和超市无形资产商标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资产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百和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评估范围为以百和超市商标。具体以资产占有方评估申报表为准。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评估人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

  (一)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坚持预期和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 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