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3)

时间:2021-08-31

  一处房屋两次赠与,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少会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两人的情况,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那么当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了两人的.情况,赠送效力要如何认定呢?下面的文章中整理了一宗案例,详细分析了一房两赠情况的处理。

【案情】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市*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

  1996年7月16日,经通县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1997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宝丰之女李C,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xx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李B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李A与其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是有效的。1997年,李A又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C,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李A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而李A对李C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57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1997年,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57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57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房产两次赠送处理的一起具体案例分析,相信会给读者朋友一些帮助,让大家可以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的效力

  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为赠与是单方面的,只要赠与人答应要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那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赠与合同又有怎样的效力呢?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