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你单位组织建设的围墙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我厅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335万元)1%即3.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3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被处罚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处罚人的姓名):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案发地点)xxx因xx(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xx 的行为, 违反了 x x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x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x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