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6)

时间:2021-08-31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被告人XXXX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物证铁锤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XXXX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根据被告人XXXX的指定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法庭宣读了对XXXX所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云法鉴精字(XXXX)字第595号]:证实根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申请,XXXX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XXXX年4月17日对被告人XXXX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XXXX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XXXX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被告人XX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述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是自己实施了杀害XXXX、XXXX、杨开红、龚博四位同学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XX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存疑,申请重新鉴定。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该案证据规范、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充分证明了XXXX的犯罪事实。被告人XX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现实的作案动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XXXX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XXXX在毁灭了与他朝夕相处的四个同学的同时,也毁灭了他自己。XXXX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XXXX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害人XXXX被杀害是十分无辜的;被告人XXXX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残忍,对其应处以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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