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时间:2021-08-31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1)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XX61XXX 。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XX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原告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上,申请人与原告曾经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至今仍偶有业务往来,但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申请人部分与事实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申请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涉及原告与被申请人的订货确认单、因申请人仅仅只是中间介绍人,所以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数量、付款情况等申请人也并不知情。

  现仅仅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涉案货款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和实际收货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订货确认单及__银行贷记通知中也可看出,具体如下:

  __年 月 日订货确认单“送货地址”及“客户签字/盖章”均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__年 月 (因复印件无法看清)、__年 月 日__银行贷记通知的 “付款单位名称”均为__有限公司。

  基于此,申请人并不是适格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拖欠货款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

  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