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典人:XX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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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因其所需向承典人申请典当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特制定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 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2、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屋产权(产权证号为: ,使用性质为: ,面积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3、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土地(土地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土地性质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4、出典人以其位于的在建工程(国土证号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的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6、其他: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当物估
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
四、日起至年月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的 %,出典人于每月的 日支付给承典人。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 %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 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交付当金:
1、出典人将本合同当物交付给承典人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2、出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本合同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典人承担,如需购买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出典人,保费由出典人支付;
3、其他: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唯一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各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承典人: 出典人: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经甲、乙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小额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小额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小额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小额贷款借款期限:小额贷款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金额和期限等以借据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利息的计付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按约定支付,到期结清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按月行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利率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对违约部分从违约之日起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六条:抵押、保证条款
乙方自愿用乙方 的抵押,并请 (即丙方)作为借款保证人,丙自愿用丙方 为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之日起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证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实现债权的相关契税及税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由丙方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如果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保证期间相应提前,丙方放弃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权、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必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丙方的开户银行从丙方的存款账户内划收贷款本息,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计收利息。乙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第五条的违约计收罚息,或商请乙方的开户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贷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有保证人的,还应由保证人签署同意延长担保的意见,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
3、若乙方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应通知对方,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它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 处理。
1、向 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丙方对本合同的各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乙方、丙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各方对本合同条款认识一致。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