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交通银行借款合同(5)

时间:2021-08-31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