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7期 │ │ │ │ │ │ │
├──────┼───┼───┼───┼────┼────┼─────┤
│第18期 │ │ │ │ │ │ │
├──────┼───┼───┼───┼────┼────┼─────┤
│第19期 │ │ │ │ │ │ │
├──────┼───┼───┼───┼────┼────┼─────┤
│第20期 │ │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