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方案

时间:2021-08-31

三供一业分离方案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三供一业分离方案相关内容,仅供阅读参考。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领导

  (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十一)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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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工作,习惯上我们将供水、供电、供气(暖)与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简称“三供一业”移交工作。45号文件还在“三供一业”原来的含义上加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的内容。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央企、省企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真正主体,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是实现公共服务专业化必然要求。

  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我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驻岳央企、省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9号)和《岳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推进“三供一业”及其他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以上几个文件是我们做好“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基本遵循。

  1、由试点变为全面铺开。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文件, 2014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与湖南政府在长沙联合召开驻湘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启动工作会议,标志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在湖南正式试点开展。2016年7月13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召开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视频会议,国务院下发了19号文件,标志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试点变为在全国全面铺开。

  2、工作目标任务。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暖)和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3、工作责任主体。19号文件指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45号文件明确,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按时出台落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19号文件指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

  要明确“推动、协调工作开展的主体是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国资委、财政局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市直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要报主管财政局和国资委备案。

  4、工作时间节点。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可在2020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分离移交工作要在我市制定的总体方案框架内,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加快推进,于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特别是针对巴陵石化和长岭炼化,今年8月底前要签订电、气移交协议,今年年底前要签订供水移交协议,2017年底要完成水、电、气的分离移交工作。

  5、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该工作由国资委牵头协调,市直部门配合,充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物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工作,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进项财务处理,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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