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3)

时间:2021-08-31

劳动合同 篇3

  法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一、根据合同法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权选择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有权选择订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本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般原则,不宜于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四、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劳动合同 篇4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年x月x日

  民族:x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村室

  邮编:210000

  电话:

  工作单位:xxxx

  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

  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1369。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5

  试用期工作目标KPI(6个月):

  1、部门效率提升5%以上,分3个月和6个月两个阶段考评;

  2、部门成本控制下降10%,包括人工、物料、库存;

  3、产品质量提升,客诉每月递减

  4、部门工作环境改善,精益生产、5s推动结果,改善前后对比。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约定:

  1、乙方实行岗位责任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达成目标的,其应自行安排时间完成 其月工资中已包含有自行工作时间应支付的工资;乙方承诺不会提出相关加班费支付的申诉。

  2、下列文件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依法颁布的《雇员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通知》、《培训协议》、《保密协议》、《雇员商业行为廉洁声明》、《薪金调整通知单》。

  3、因乙方能力或工作绩效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者因甲方经营方式变化、组织结果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接受甲方提出的岗位变动。

  以下空白---

  雇员签字:

  日期:20xx/04/17

劳动合同 篇6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的详细回答。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不仅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