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3)

时间:2021-08-31

公司劳动合同 篇3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 月日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

  注 册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营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沪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试用期限内,根据乙方的实际能力或表现,甲方可缩短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试用期限。

  第四条 录用乙方的具体录用及考核条件由甲方事先告知乙方,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职责》、专门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试用期内经考核乙方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1乙方体检未达到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

  4。2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3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事先告知的录用或试用期考核条件等。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工时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一般由乙方个人或工作任务所决定,不计加班加点时间。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十条 甲方每月 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