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3)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6

  1、货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甲方:XX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类型为短期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中途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协议,否则视同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货物运输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同时于上岗时一次性交甲方安全保证金三千元。乙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以及甲方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含口述规定),若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含口述规定),甲方可依据本方的规章制度处理,乙方承担甲方在此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直到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四桥车、三桥车二人一组,翻斗车一人一组。须随时保持通信畅通,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必须提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休息和休假。

  第六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工资支付标准按月支付工资给乙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四桥车,按运营收入扣除过路费之50%后乘以13%计算工资,月全勤时若不足2500元则按保底工资2500元∕月计算发放。

  2.三桥车,按运营收入扣除过路费之50%后乘以14%计算工资,月全勤时若不足2500元则按保底工资2500元∕月计算发放。

  3.翻斗车,按运营收入扣除过路费之50%后乘以14%计算工资,月全勤时若不足2500元则按保底工资2500元∕月计算发放。

  以上工资包含生活补助及住宿费在内,支付时间为扎账后的次月上旬内。4.若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则甲方每月补贴乙方通讯费100元,不用则不补。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扣发其工资200—1000元直至全部:

  1.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服从甲方管理调度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因自身责任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瞒报、少报、不报货运次数和货运距离或私自卸油行为的,不按时、不按规定填写行车记录及运输登记表的;

  7.工作期间不得带驾驶学员,不得把车交由其他人驾驶;

  8.因乙方责任导致承运货物发生损坏、短少,由责任人承担当次损失60%的经济损失责任(短件则全赔)。乙方经手一切业务单据必须按时全部交甲方财务人员,以便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发生下列条款所列事宜,如若违反,并因此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含民事及刑事责任)及甲方在此期间的经济损失。

  1.不得带驾驶学员、不把车交由其他人驾驶;

  2.不私自出车、不酒驾、疲劳驾驶,不违反交通信号灯、不违规操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3.乙方在一切运输业务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少报、瞒报、漏报收入或多报、虚报、重报支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处以当事金额10倍的罚款。

  4.乙方作为主驾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意识。如出现安全事故,原则上根据交警部门判定责任划分属乙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时,由当事乙方承担当次损失的70%;

  5.年终时乙方全年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则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并全额退还其安全保证金。

  第九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即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十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后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甲方XXXX物流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乙方XXX(签字按手印)

  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xx年12月31日

  签订日期:20xx年12月31日

聘用合同 篇7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聘用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违约经济赔偿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交付由聘用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