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聘用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设备;
3、对所授课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技能;
4、乙方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男性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乙方应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本人学历或能力的有效证件在甲方教务科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 工作任务及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教学工作需要,担任 班级 课程的授课工作,并按甲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责任规定的具体质量要求按质完成教学工作;
2、甲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备的教学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安全;
3、甲方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必需的校历、教学进程表、教学计划表、教材(及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备课笔记本;
4、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应切实履行教师职责,悉心备课、严谨执教,坚持课后辅导,认真批改作业和登记成绩,按教学要求拟定试卷、批阅试卷、总评学生成绩、写出试卷分析。
三. 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甲方的教学任务后,在甲方本部教学区的聘用教师均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实行按课时计酬,甲方按15元(人民币)/(课时)标准支付乙方授课酬金;在阜阳教学区教学的聘用教师按1200元/月支付课酬(不支付其他项补贴);
2、乙方因公致伤、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需要给予治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解聘后由甲方补发乙方一至三个月的计划授课课时课酬作为解聘后的医疗补助费。但如属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在上下班之外非因公致伤致残,或在合同期内乙方自行离聘者,不享受医药补助费待遇;
四. 解聘规定:
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2)乙方在聘用期内,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根据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五. 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有事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如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能到堂授课,甲方将对乙方给予批评教育,扣除相应的教学课时酬金、罚款直至解聘。
六. 其他事项:
1、乙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应按原价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因个人原因,本人不能到岗履行授课职责,须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向甲方请假,本人不得私自找人替岗;
3、授课期间若因甲方原因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授课,如系临时停课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到校后不能正常授课,甲方对乙方课时费应予支付;如系阶段性停课,甲方应支付乙方该阶段计划授课课时的60%课酬。
甲(聘用单位):
乙(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的岗位意向与乙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根据工作需要及乙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为乙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根据乙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的工作岗位,甲按月支付乙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的工资。
3、乙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按期为乙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应遵守甲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的管理、教育。
3、甲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如违反甲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应根据乙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单位被撤销的,甲应在被撤销前按乙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
6、乙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解除聘用合同的,甲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二份,乙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盖章) 乙(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