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__口;楼房为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口;平房为______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_____口;楼层:_____口;结构:_____口;朝向:_____口;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_________元口;租期:______口;房屋用途:______口;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