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劳动协议

时间:2021-08-31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________ 乙方(企业代表)________

深圳市集体劳动协议

  员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

  代表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在员工上岗工作之前订立。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劳动部门制定的文本,也可以采用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或劣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务工_______年,深圳户籍员工_______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二)深圳户籍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

  第十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变更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如改变岗位、工种等),应遵循下列程序解决:

  (一)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

  (二)双方协商;

  (三)协商一致,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四)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企业确需经济性裁员时,应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依《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工时、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十七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人人数;

  (二)与甲方或当事员工协商;

  (三)乙方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标准,甲方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八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工资

  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上月工资必须在下月七日前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法每月提取工资总额_%作为福利基金,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幼托、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五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六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十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_______%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人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脱产培训的员工,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脱产培训合同》,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奖励、惩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条件和标准。企业规章制度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员工给予惩罚,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二)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工会意见。

  (四)慎重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十一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非因法定事由或本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核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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