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3)

时间:2021-08-31

雇佣合同 篇5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合同声明及内容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淘宝店铺之城劳动合同法》制定。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 增加有关条款。

  2.本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 签订,代签无效。

  3.内容:

  (1)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 乙方(受聘人员): 联系电话:

  (3) 工作内容: ①主要及时掌握淘宝店铺的客户求购信息, 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于甲方,其余由甲方负 责。 ②工作时间是上午 8:00-11:00;下午 1:30-5:00;晚班:晚6:00-晚9:00。

  (4) 工资福利: 就一点:净利润的 33%作为受聘人员的月收 入。

  (5) 聘用合同期限及要求: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 任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 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 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4.公司口号:我们很年轻,我们要努力,哦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雇佣合同 篇6

  甲方(雇方):

  乙方(被雇方):

  甲乙二方根据大家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家务; □看护婴儿; □照看孩子; □照顾老人(男、女); □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 □看护病人(男、女); □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 □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 □医院陪住; □接送学生。 工作时间:住家制,每月休息 天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按月付给家政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家政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两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双方拟定每半月发放一次工资

  2、交纳家政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政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政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政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政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家政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政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有权要求和安排家政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政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政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政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政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并解除合同。

  11、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两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 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第四条、其它

  1、合同试用期为7天。合同到期,甲方愿意继续聘用原家政服务员,合同自动延期。如甲方与乙方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甲、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的权利。

  2、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雇佣合同 篇7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