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雇佣合同

时间:2021-08-31

  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所以需要月嫂雇佣合同~!

  甲方:省妇女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协议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协议,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三、本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本协议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