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深圳鹏城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深圳鹏城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了XX年度审计总费用为30.00万元人民币,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或有收费项目。审计委员会与深圳鹏城协商,确定了公司XX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于XX年1月18日至XX年2月9日对公司年报进行了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在审计小组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深圳鹏城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委托审计部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的审计时间安排,审计小组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深圳鹏城所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情况
深圳鹏城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未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深圳鹏城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深圳鹏城及其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小组共由8人组成,其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三、审计范围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
1、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通过初步业务活动制定了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少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2、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审计小组在根据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需实施的控制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必要的审计证据。
3、深圳鹏城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
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深圳鹏城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出的改进意见的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本公司提出了改进意见。公司对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已经采纳,并已经开始了实施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