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举证通知书
绍兴县劲特针纺有限公司:
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受理吉德雄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工商注册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七丘4幢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为20xx-0603),因你单位迁移新址不明,现本局公告送达,你单位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 :
你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绍兴县展烽纺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受理朱各芬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向你单位工商注册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为20xx-0648),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你单位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以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5—84126763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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