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主要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五)做好辖区内争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经费。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加挂“××(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加挂“××车间(工段、班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标牌(具体样式请到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的邮箱E-mail:sldt369zcc@yahoo.cn下载,下同)。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的,应在三十日内补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重新组建。
调解委员会设立、组成及人员调整,应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委员会可以从本企业工作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连任或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补充或另聘。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
(二)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与考核,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清晰、准确;严格依法公正调解争议,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统一达到“六本五挂”:
“六本”是指应统一建立“六本台账”,即《劳动争议调解员花名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台帐》、《业务培训登记簿》、《劳动争议调解案卷借(查)阅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统计表》。
“五挂”是指应统一张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劳动争议调解须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