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公告怎么写

时间:2021-08-31

肇事逃逸公告怎么写

  很多车主在开车发生事故后,第一个反应就是逃逸。但是,这边要知道的是,如果肇事逃逸不管是不是你的错都要负很大的责任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肇事逃逸公告,快看看怎么写吧。

  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鼓励和发动市民参与交通管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中心城区(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举报有奖。具体规定如下:

  一、举报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每起奖励300元;举报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的,每起奖励1000元;

  (二)举报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车辆(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每起奖励300元;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对举报人追奖3000元。

  (三)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以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的,每起奖励300元;

  (四)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每起奖励300元;

  (五)举报擅自改变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每起奖励100元;

  (六)举报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和行驶中压越分道实线或导流线、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等行为的,每起奖励20元。

  (七)举报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即:堵塞应急通道违停、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道内违停、人行横道和交叉路口违停、僵尸车、无牌假牌车、双排或多排违停、易引发事故或造成拥堵的违停行为,每起奖励2元。(同一个举报人每天奖励限额不超过100元,每月奖励限额不超过3000元)

  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标准逐项予以奖励。

  二、举报方式和举报责任

  (一)举报方式。

  市民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通过122电话举报(适用于举报人提供查缉线索的)。

  2、网上举报:登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的`网站,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3、移动端举报:通过xx交警微信公众*、支付宝服务窗、“xx交警”客户端、“易行江城”客户端等移动端,按照固定格式和要求进行举报。

  4、通过智能车载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进行举报。

  举报违法停车的,须通过xx交警微信公众*、“xx交警”客户端、“易行江城”客户端按照固定格式、采取即拍即传的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和行驶中压越分道实线或导流线、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等行为(“加塞”)的,须通过智能车载行车记录终端(具备实时上传功能)进行举报。

  其它种类的交通违法可以通过上述任意方式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二)举报责任。

  举报人通过举报平台提供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应能清晰显示违法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行为、违法地点、违法日期、时间等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举报资料应该在违法24小时内进行上传。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三)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的;

  (五)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情况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四、奖金领取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按举报登记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不实行多头奖励;对多人同时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实名举报人领取。举报人自微信、支付宝(通知现金)支付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公告由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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