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的影响

时间:2021-08-31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有什么影响?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的影响,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法条索引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评析

  1、房屋租赁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预计未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适用的情形将会增多。

  2、新的司法解释仅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算作不动产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仍属于一般地域管辖范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网上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可作为不动产纠纷证据使用

  法条索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评析

  1、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得到认可,但为避免非实名认证形式电子通讯方式的真实性举证,在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

  2、对于接收到的原始电子证据,当事人应当完整保存,还可以借助公证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三、允许专家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法条索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评析

  1、工程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性内容的鉴定,专家的出庭有助于帮助法庭了解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要善于使用专家的出庭。

  2、根据新司法解释,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非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且专家还需要面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因此,在邀请专家出庭之前,代理律师需要慎重地与专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作出不利的当事人陈述。

  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中涉及不动产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评析

  1、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为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借此掩盖真实的交易活动实现避税的目的,新的司法解释排除了法院司法确认具有物权确权内容的调解协议。

  2、如果当事人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的,可以经过诉讼程序获得生效判决文书或调解书,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延长到不得超过三年

  法条索引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评析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不动产被查封后可能要经过审理、判决、评估及拍卖等环节,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两年的期限往往不够,即使当事人申请延长的也不超过一年,不动产还未被执行便超出。新的司法解释将不动产查封期限扩大到三年,经申请人申请的还可以再延长三年,期限的延长,便于法院厘清法律事实关系,在期限内结果诉讼,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细化

  法条索引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1、根据新司法解释,判断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判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是否有实质性争议;二是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即需另行起诉。

  2、该规定的出台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等是极大利好消息,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归纳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贷款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维权成本很高,造成买方维权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颠覆性的司法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权利,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维权,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二、 对合同纠纷取证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纪录、博客、微博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在实践中,由于即时通讯工具的便利性,买卖双方很多合同履行的环节都在QQ、微信等工具中进行沟通,而一旦发生纠纷,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纪录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及因非实名注册等原因往往不被法庭所采纳,导致守约方取证难。本《司法解释》的出台,结合同一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时通讯工具聊天纪录的取证将变得易如反掌。

  三、 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效率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中包括大部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极大地提高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可以有效防止小案件的恶意拖延履行行为。对于淘宝等平台的网络交易来说,大部分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维权成本的降低,诉讼效率的提高,许多原本选择忍气吞声的交易方将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也让网络交易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讼会大大增加。

  四、 对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司法解释》则对该特别程序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条司法解释为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即时实现担保物权扫除了障碍,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让抵押权人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