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南昌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南昌大学各级学生组织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化、民主化、效率化的机构。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单位,是在南昌大学党委领导、南昌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建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把南昌大学建设“全国性、国际化、高水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新型综合性大学”作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南昌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参与、决定南昌大学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加强自身的文明修养,尊师爱友;

  3、增强主人翁意识,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热心参加学生会举办的活动;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全校学生会组织由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基层学生会组织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报请校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学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国防生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3、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4、选举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

  5、检查、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6、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国防生委员会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国防生委员会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团干为秘书长。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和协调各基层学生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