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时间:2021-08-31

201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面是201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

  第四条【指标构成】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及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开展的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等。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编制。

  第六条【新增规模控制】 国土资源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每三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确定全国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地建设用地需求等情况,确定三年预留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和下达地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

  各省(区、市)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平衡后确定。

  第七条【新增年度安排】 各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按照年度间相对平衡(变化幅度控制在10%以内)的原则,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安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确定。

  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省(区、市)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和国家有关要求,提出当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一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第八条【存量计划测算】 下达地方的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由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总量指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划安排、资源潜力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分解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计划下达】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解放军各总部批准的独立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预留国家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国家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其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每年一次性全部下达地方。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三十预先安排使用。

  第十条【省以下计划下达】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市县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预留省级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下达市县用地计划指标。市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第十一条【实施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应当不低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的指标。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监督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在线报备制度,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月在线上报。

  国土资源部依据在线报备数据,按季度对各省(区、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跟踪检查】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在线备案等数据为依据,重点考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

  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在线备案数据为依据,结合实地调查情况,重点考核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对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达到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或者暂停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指标结转】 节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照要求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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