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订版

时间:2021-08-31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订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